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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 年)
[发布时间:2020-04-08 16:30:12]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9〕3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9 年至 2021 年,持续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5 万人次以上,其中 2019 年培训 1.7 万人次,到 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 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30%以上。职业技能培训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企业职工、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特殊群体等。

      二、培训对象及内容

     (一)。 企业职工培训。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国资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 5 元。培训时限,A 类 240 学时、B 类 120 学时、C 类 80 学时。 (市人社局负责)

      2.实施技师培训项目。重点支持培养高技能人才成绩显著的企业和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开展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通过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方面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高级技师,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技师培训 2000 元/人、高级技师培训 3000 元/人、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2000 元/人。三年培训 300 人次左右。 (市人社局负责)

      3.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4.实施“展翅行动”。支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对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分别按照 1000 元、1500 元和 2000 元的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 30%。 (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培养模式,组织企业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 4000 元。培养期限为 1-2 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 3 年。三年培养学徒 2000人次左右。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6.推行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引导行业、企业和学校积极开展学徒培养,落实招生招工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双导师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建设等重点任务。 (市教育局负责)

     (二) 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以高质量完成高职院校百万扩招任务为目标,在优质高职院校、成人学校选取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和就业率高的专业,招收退役军人、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四平职业大学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对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每人每学时 8 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时 5 元。培训时限,A 类 240 学时、B 类 120 学时、C 类 80 学时。 (市人社局负责)

      2.对“两后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通过订单、定向培训等方式,组织“两后生”参加 1—2 个学期的技能储备培训,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  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1 年内最少 720 学时,最多不超过 1440 学时。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同时给予每人每天 10 元  生活费补助。 (市人社局负责)

      3.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以短期培训、中等专业学校技能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突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所需知识及技能,按需要进行实用性培训,促进退伍军人实现就业,三年培训 800 人次左右。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4.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根据社会需求和企业要求,定  向培训适合残疾人身体特点的就业技能,充分征求残疾人就业意向,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确保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都能接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职业素养与技能水平,三年培训 900 人次左右。 (市残联负责)

      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紧紧围绕服务乡村振兴这一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农民教育培训转型升级。培训类型主要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贫困村致富带头人、专业型人才培训、农业产业精准扶贫培训、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训。依托国家、省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三年全市培训 10000 人次左右。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实施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依托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以及“吉林工匠”、“四平工匠”的影响力,开展管理者素质提升培训、产业工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劳模工匠工作室提升培训和劳动技能竞赛支持项目培训。三年培训 5000 人次左右。 (市总工会负责)

     (三) 吉林品牌特色培训。

      1.“吉林三姐”品牌培训。从女性就业优势特点出发,持续打造“吉林三姐”品牌,即“吉林大姐”家政服务品牌、“吉林巧姐”手工制作品牌和“吉林网姐”电子商务品牌。三年培训1500 人次左右。( 市妇联负责)

      2.“吉林农技工”品牌培训。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深入推进个性化、特色化培训,着力培育一批“吉林农技工”品牌。三年培训 7000 人次左右。( 市人社局负责)

      3.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依托国家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教学形式上以案例教学和体验教学相结合,开展冰雪旅游导游员讲解员、滑雪指导员等技能人才培训。三年培训 90 人次左右。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电商、家政和境外就业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依托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对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开展电商知识培训。面向家政行业一线服务员工,开展岗前、“回炉再造”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创办家政类的职业院校。三年培训 3900 人次左右。 (市商务局负责)

      5.特殊群体培训。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依托职业培训机构和“彩虹基地”等多种培训模式,围绕就业形势好、社会需求大的职业,组织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三年培训社区矫正对象 300 人次左右、刑满释放人员 300 人次左右。 (市司法局负责)

      三、培训主体

     (一)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实训中心,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每年在企业建设 1 个省级首席技师工作室,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负责)

     (二)发挥职业院校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规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  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  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依托技工院校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四平职业大学负责)

     (三)发挥社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不断培育发展社会培训机构。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加强招生、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督,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负责)

      四、完善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

     (一)落实补贴政策。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  培训或高级技师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按有关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给予生活费补助。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各类补贴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

     (二) 加大资金 投入 。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统筹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设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县(市)区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

     (三) 强化资金监管。依托吉林智慧人社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将补贴性技能培训项目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建立职业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每年定期与财政工资统发系统、社保养  老金发放系统进行比对,实现与就业社保、财政等信息的共享比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培训资金属地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第三方绩效评价,推动第三方对培训资金的监管。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

     (四)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和监督。各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事中、事后的监管;市人社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指导和整体推进。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民办培训机构实行等级制管理,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质量评估。 (市人社局和 涉及培训任务相关部门负责 )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一) 健全工作机制。在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市职业培训资源,探索建立培训联合体,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抓、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做好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推动等工作,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季报制度,确保年度任务顺利完成。

     (二)明确责任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退役军人部门负责职业农民、退役军人的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高危行业领域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技能培训。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培训机构的登记及对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和专项审计。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电商、家政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开展冰雪旅游人才培训。工商联负责企业的沟通联络和政策的传达。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域内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培训机构具体实施。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强化技能人才激励,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氛围。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终止,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四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月(季度)统计表

                                                                             


四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

四平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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