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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1 15:20:56]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5月31日 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的发布行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在居民楼道和外墙体、树木、电杆、地面或者其他设施上发布的广告。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商业区等区域采取张贴、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的小广告。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等区域设置小广告发布载体,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行使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权。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广告发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小广告内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本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和经营管理者应当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由发布人进行清理。

发布人不能及时清理的,按下列规定清理:

(一)居民住宅区内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组织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清理;

(二)学校、商业区等区域的小广告,由相关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组织清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讯工具号码,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有关电信部门应当恢复该号码的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采取张贴方式发布小广告的,对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发布小广告的,责令发布人及受委托的发布人限期清理,对受委托的发布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发布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
下一条: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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