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做好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