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卫规〔2024〕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控局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吉林省疾控局结合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附件请到jlswsjkclq@163.com下载,密码123456Clq),请遵照执行。《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批)》(吉卫法规发〔2013〕1号)《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批)》(吉卫联发〔2014〕35号)《吉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批)》(吉卫法规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3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