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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3-06-13 10:24:19]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扎实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要求,现就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总结并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机构协议管理

        1.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履约能力评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及养老等相关单位内设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对全部使用中医医疗技术和方法的中医备案诊所及中医个体诊所在履约能力评估时予以适当倾斜。(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2.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范围,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3.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将其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4.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促进中医药与医养结合产业融合发展。(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二、强化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5.建立目标导向的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优化现有中医价格项目,完善新增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负责)

        6.建立健全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开展调价评估,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重点考虑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负责)

        三、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7.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基本医保中药饮片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做好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的互补衔接。按程序及时将除国家明确的不得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有炮制标准、临床认可的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对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继续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25%销售。(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价格招采处分别负责)

        8.逐步扩大我省基本医保中药配方颗粒支付范围,按程序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目录。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省级挂网采购,促进交易公开透明。(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价格招采处分别负责)

        9.医疗机构制剂可实行自主定价,并继续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谈判。同时对纳入医保目录且药监部门批准的允许在医联体间调剂使用的制剂均予以支付,有效保障上下级医院间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基层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

        10.以省级或省际区域联盟为基础,开展中成药带量采购,促进中成药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负责)

        11.通过面向包括中药在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医保药品目录准入及集中采购政策宣讲、定期举办座谈会、答复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有的放矢引导和支持医药产业发展。(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价格招采处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四、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

        12.支持中医技术发展,对新增的疗效确切、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及时纳入我省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

        13.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医医疗机构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指标,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并对其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同级卫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

        14.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结合《吉林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推进,逐步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DRG/DIP付费管理。对适合纳入的病种通过中医诊断编码转化为西医诊断编码入组付费;遴选并建立中医优势病种库,在权重(分值)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建设中医日间病房,开展中医日间治疗,遴选中医日间治疗病种并参照住院推行DRG/DIP付费。遴选包括中医在内的基层病种,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同标准支付,促进分级诊疗及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及各地医保部门负责、同级卫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配合)

        15.支持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在其诊疗范围内承担医保门诊慢特病的诊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慢特病防治中的作用。落实《关于印发慢性阻塞性肺病等疾病中医诊疗方案的通知》(吉中医药联发〔2020〕5号)要求,对通过鉴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采用中医诊疗方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予以执行。(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负责)

        五、加强基金监管及部门联动

        16.适应中医药服务管理特点,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指导推进定点中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医保基金使用。(省医保局基金监管处及各地医保部门分别负责)

        17.加强医保、卫健及中医药管理等部门间协调,强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等方面的政策联动,合力抓好工作落实,共促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

上一条:吉林省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医药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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